大連私人保鏢在雇主收到危險的時候反擊,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正當防衛條件,則可以認定為正當防衛。
具體來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所行的防衛行為屬于正當防衛時,不負刑事責任。而正當防衛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是在現實生活中遇到非法侵害或者緊急危險情況下采取的行為。
2.必須是為了制止或者抵御非法侵害或者危害自身、他人或者公共利益而進行的行為。
3.必須是必要的且合理的防衛行為。
因此,如果大連私人保鏢在雇主受到危險時采取反擊行為,如果這種行為符合上述三個條件,就可以被認定為正當防衛。但是,如果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或者行為不合法,則不能被認定為正當防衛。最終是否符合正當防衛的標準需要由法院根據具體案件事實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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